物業買賣從價印花稅率
住宅(首置及合資格換樓人士)*及非住宅從價印花稅(第2標準稅率)
註:首置買家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買住宅物業時,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。
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住宅物業純屬轉換居所,並於買入物業12個月內(以買賣轉易契日期起計,並適用於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取得的新置物業)售出他唯一的另一個住宅物業,買家可向稅務局申請退還部份印花稅(相當於新舊印花稅差額),但須符合稅務局之特定條件,並一概以稅務局決定為準。
註:合資格外來人才居港七年後可申請退還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稅(BSD)及新住宅印花稅,但仍須繳交按「第二標準稅率」計算的從價印花稅,並須符合稅務局之特定條件,一概以稅務局決定為準。
以上資料僅供參考,一切以稅務局最新公佈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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